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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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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谐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
第六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部门主任、局长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县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狠抓项目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注重协调发展。
第十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业,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工作部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职能职责,下达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县人民政府决策作好政策分析、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和科学论证等相关工作。要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和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上级规定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的内容,并确保公开的内容准确、完整。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须经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审核。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天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以编入《县政府公报》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要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实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作风转变和效率提高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效能责任体系。对重点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成效。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政府系统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专项性决定、命令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或由受委托的分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主任审签后,报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以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条 要严肃会议纪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接到县政府的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县的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市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严格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必要时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条 为保证县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尽量减少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务督查,提高执行力,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领导权威和决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不折不扣的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及时高效的完成。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9日印发的《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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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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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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