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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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绍政发〔2011〕83号)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对象为: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城镇“三无”人员。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六)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子女就学困难等造成生活困难并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
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依据及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按月编制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三、价格补贴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的补贴标准,改为按月计算价格补贴后,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1.6倍乘以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价格补贴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度补贴金额=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1.6×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元。
其他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四、价格补贴资金保障和发放办法。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逐月按照月价格指数涨幅计算价格补贴标准,在每季末月价格指数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停止。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新政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补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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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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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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