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4〕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墓地(含骨灰存放场所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区)的建设及其管理。
第三条 生态墓地指为公民死亡后提供生态葬法的公共场地,将死者骨灰埋入地下,地面只留一小块标记(墓碑),周围种植树木、花草的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公益性墓地建设的业务指导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发展规划、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把生态墓地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建生态墓地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以及原有村级墓地的改造提升。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丧葬礼俗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倡导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生态葬法,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葬法改革。
生态墓地建设作为考核文明乡镇、文明村(居)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 按照“科学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县民政局会同规划、国土、林业、旅游等部门,在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新昌县生态墓地建设发展规划2014-2020年》;至2015年底,完成全县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数的30%,并通过县级验收;至2016年底,完成全县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数的60%,并通过县级验收;至2017年底,完成总体规划建设任务。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6‰的人口死亡率及20年的使用量,适当考虑辖区旧城改造等重大工程的私坟迁移数量,按照每亩300穴,合理确定辖区生态墓地总体布局和用地面积。
第九条 根据土地、资金等实际情况,同一墓地可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方式进行,但一期建设应确保近5年的实际需求。
第十条 生态墓地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风景旅游总体规划以及生态公益林规划。
(二)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
(三)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绿化的荒山、荒地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严禁占用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在现有生态墓地的基础上,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重点建设乡镇(片)级为单位的中心墓地。个别偏远地区鼓励多村联建,切实提升生态墓地的建设档次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设审批
第十二条 生态墓地一般以乡镇街道或行政村为申办单位。
第十三条 片区级以上生态墓地由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昌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审批表》,经县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报批时应附送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图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村级生态墓地由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划、国土、林业部门审核后,授权属地乡镇街道审批。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生态墓地建设原则上要求不破坏山体,不大兴土木,不提倡大额资金投入,建好墓地后逐步使用。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布局,先期投入启动资金,落实墓区整体绿化植被、附属配套设施等。
第十六条 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
(一)墓地应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穴周围应种植长灌木以及草坪等地被植物,注重主体绿化、生态自然。墓地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0%。每排墓地前后的绿化,应选用四季常青的植物,高度不低于1.5米。墓地绿化纳入当地年度绿化造林计划,对绿化造林达标的,由县林业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墓穴必须深埋或平埋,不留建筑性坟头,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单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墓碑安放需采用斜卧或平置式,山区地形较陡的,允许立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样式可多样化、个性化、艺术化,墓碑颜色不得选用白色石料,严防出现“白化”现象。
(二)生态墓地应设置墓地名牌和界桩,编排墓位序号,与《墓穴使用证》相配套。墓区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有专人日常管理,保持墓区的整洁美观,条件成熟的生态墓地应具有管理用房、厕所、停车场、焚烧池等设施。
(三)生态墓地建设要体现公益性,能满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中低档墓区面积不低于墓区总面积的60%。同时,墓穴规格在不超过相关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可体现多样化、个性化,以满足多层次的现实需求,但必须由墓区管理单位统一施工建设,严禁个人在墓区内滥建乱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生态墓地建设专项督查考核制度,把生态墓地建设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积分制”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墓地的管理工作,民政、发改(物价)、财政、规划、国土、林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生态墓地的价格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费用、建设成本费用、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等综合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花草树木养护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态墓地建设资金主要由墓地建设单位筹集解决,也可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在2015年至2017年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扶持生态墓地建设。2018年起,每年按照全县户籍人口数量每人1元的标准进行统筹,确保政策扶持的延续性。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生态墓地资金补助办法,坚持奖补结合,并适度向山区乡镇倾斜。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骨灰存放室、骨灰堂(楼、廊、墙)等生态葬法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