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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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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4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墓地(含骨灰存放场所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区)的建设及其管理。

第三条  生态墓地指为公民死亡后提供生态葬法的公共场地,将死者骨灰埋入地下,地面只留一小块标记(墓碑),周围种植树木、花草的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公益性墓地建设的业务指导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发展规划、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把生态墓地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建生态墓地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以及原有村级墓地的改造提升。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丧葬礼俗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倡导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生态葬法,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葬法改革。

生态墓地建设作为考核文明乡镇、文明村(居)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  按照“科学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县民政局会同规划、国土、林业、旅游等部门,在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新昌县生态墓地建设发展规划2014-2020年》;至2015年底,完成全县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数的30%,并通过县级验收;至2016年底,完成全县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数的60%,并通过县级验收;至2017年底,完成总体规划建设任务。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6‰的人口死亡率及20年的使用量,适当考虑辖区旧城改造等重大工程的私坟迁移数量,按照每亩300穴,合理确定辖区生态墓地总体布局和用地面积。 

第九条  根据土地、资金等实际情况,同一墓地可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方式进行,但一期建设应确保近5年的实际需求。

第十条  生态墓地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风景旅游总体规划以及生态公益林规划。

(二)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

(三)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绿化的荒山、荒地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严禁占用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在现有生态墓地的基础上,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重点建设乡镇(片)级为单位的中心墓地。个别偏远地区鼓励多村联建,切实提升生态墓地的建设档次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设审批

 

第十二条  生态墓地一般以乡镇街道或行政村为申办单位。

第十三条  片区级以上生态墓地由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昌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审批表》,经县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报批时应附送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图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村级生态墓地由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划、国土、林业部门审核后,授权属地乡镇街道审批。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生态墓地建设原则上要求不破坏山体,不大兴土木,不提倡大额资金投入,建好墓地后逐步使用。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布局,先期投入启动资金,落实墓区整体绿化植被、附属配套设施等。

第十六条  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

(一)墓地应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穴周围应种植长灌木以及草坪等地被植物,注重主体绿化、生态自然。墓地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0%。每排墓地前后的绿化,应选用四季常青的植物,高度不低于1.5米。墓地绿化纳入当地年度绿化造林计划,对绿化造林达标的,由县林业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墓穴必须深埋或平埋,不留建筑性坟头,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单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墓碑安放需采用斜卧或平置式,山区地形较陡的,允许立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样式可多样化、个性化、艺术化,墓碑颜色不得选用白色石料,严防出现“白化”现象。

(二)生态墓地应设置墓地名牌和界桩,编排墓位序号,与《墓穴使用证》相配套。墓区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有专人日常管理,保持墓区的整洁美观,条件成熟的生态墓地应具有管理用房、厕所、停车场、焚烧池等设施。

(三)生态墓地建设要体现公益性,能满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中低档墓区面积不低于墓区总面积的60%。同时,墓穴规格在不超过相关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可体现多样化、个性化,以满足多层次的现实需求,但必须由墓区管理单位统一施工建设,严禁个人在墓区内滥建乱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生态墓地建设专项督查考核制度,把生态墓地建设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积分制”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墓地的管理工作,民政、发改(物价)、财政、规划、国土、林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生态墓地的价格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费用、建设成本费用、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等综合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花草树木养护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态墓地建设资金主要由墓地建设单位筹集解决,也可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在2015年至2017年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扶持生态墓地建设。2018年起,每年按照全县户籍人口数量每人1元的标准进行统筹,确保政策扶持的延续性。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生态墓地资金补助办法,坚持奖补结合,并适度向山区乡镇倾斜。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骨灰存放室、骨灰堂(楼、廊、墙)等生态葬法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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