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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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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41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部门: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核心,也是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创建建筑强县的有效途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创建建筑强县的要求,走我县建筑业新型建筑工业化道路,提高建筑业的集成创新能力,整体提升建筑业的现代化水平。实行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原则,在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职能的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实行新型建筑工业化与建筑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原则,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建筑工业化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营造绿色施工与技术进步相结合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逐步形成适应我县实际装配整体式工业与民用建筑体系的生产产品;以政府投资性项目为切入点,结合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率先进行建筑工业化方式试点,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培育扶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

1.积极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新型住宅部品、构件生产和建造企业。

2.在新昌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选择合适区域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园,给予土地政策优惠,对建筑企业投资进行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研发、生产(含物流)、推广、应用并建成产业园的,实行项目一事一议。

3.县委、县政府对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对工业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实施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对实施符合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的新设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财政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新设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再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与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加工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应征收增值税。但在其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和其他加工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对引进国外先进生产制造设备及技术的企业和项目,绍兴海关新嵊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优先提供相关服务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畅通实施。

6.在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上独立或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或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县政府将优先考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二)加大新型建筑工业化市场推广力度

1.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积极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政府性项目的推广、应用、示范作用,以保障性住房作为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切入点,分年度落实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试行和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施工招标的准入条件。在试行期内,在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和建筑工业化工程材料提供企业较少的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2.鼓励企业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的建设项目,预制外墙部分可考虑不计入建筑面积。

3.对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公建项目、公开出让的部分商住用地开发项目,要明确一定比例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按实际建成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面积给予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每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达到65%节能标准的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的住宅项目,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预制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规定优先返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质量的监管

1.建立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指导和支持企业编制、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施工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

2.建立专家论证机制,由建管局牵头组建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论证,推进设计、生产技术和工程质量管理。试点工程项目,由县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的依据之一。

3.围绕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的生产、运输、安装、验收、维修和维护等环节,建立工业化建筑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技术,完成建筑产品全过程的追踪、定位和维护。

三、保障服务

1.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人力社保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建管局、公管办、国税局、绍兴海关新嵊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管局,县建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落实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

2.组织试点推广。在保障性住房、公建项目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尽快安排落实适当工程项目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比例,由县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制定目标要求。条件成熟后,予以全面推广。

3.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各类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行业管理部门与施工企业要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实施工作的业务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技术工人,为我县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对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采用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举办专业论坛等形式,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强媒体宣传力度,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

四、附则

1.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由县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新昌县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及工作职责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17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名单

  长:裘武宏     

副组长:胡国超  县府办

        张欣良  建设局

     吴青松  建管局

  员:王小平  发改

    俞安平  经信

    丁吾才  科技局  

    谢立民  财政局

        董红妃  人力社保局

        陈玉祥  国土局

        俞其儿  环保局

    梁  锋  规划局

    俞钰铭  安监局

        张  康  质监局

        李益平  商务局 

        梁  山  建管局

    陆人华  公管办

    丁少红  国税局   

        浦水清  绍兴海关新嵊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局。

二、工作职责

1.发改局负责配合建管局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督促当年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实施。

2.经信局负责配合建管局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节能评价体系。

3.科技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科研,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发展。

4.财政局负责配合出台相关扶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的优惠政策。

5.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6.国土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土地的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土地新型建筑工业化所占的比例。

7.环保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相关环境保护指导工作。

8.建设局负责配合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项目的实施工作。

9.规划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项目布局规划工作。

10.安监局负责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11.质监局负责对新型建筑工业化产品的预制化生产构配件产品的质量监督。

12.商务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还工作。

13.建管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牵头推进工作,做好试点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并负责落实图审、报建、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14.公管办负责审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的有关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对相关项目招投标的现场监督管理,积极探索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招投标市场管理新模式。

15.国税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工作。

16.绍兴海关新嵊办事处在企业引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设备过程中,开通海关报关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服务。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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