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4〕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现将绍政办发〔2014〕13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1.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填制《新昌县政府采购申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统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对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下,各采购单位填列政府采购申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
2.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归集,并集中填制《新昌县政府采购申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依法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需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事先向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除外);工程类项目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4.协议定点采购货物、服务范围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件执行。办公家具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5.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得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准。
附件:《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36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138(附件-绍政办发(2014)136号(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