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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4〕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与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昌县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行为,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房、旧城改造住房项目,不包括农村及民用自建房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以及住宅项目内,用电总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止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设施(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等土建工程和电气工程。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楼道照明、路灯、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加压井房、电梯、消防等为住户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建住宅项目内经营性用房,单户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性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新建住宅项目需高可靠性供电的,需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新建住宅项目的临时用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发改、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供电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住户的正常用电和安全用电。试行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可自行建设,但政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全权委托供电部门建设维护方式。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路径;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在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其它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供电部门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技术要求,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在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应按国家或行业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照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4千瓦配置,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6千瓦配置,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8千瓦配置;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 140-200(含 200)平方米的按每户 12 千瓦配置;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 20 千瓦配置;别墅面积在 2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户不宜小于20千瓦配置,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60-70瓦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负荷计算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办公60W/㎡~100W/㎡;商业(含商铺、会所)100W/㎡~150W/㎡。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供电部门应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相应的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审总评方案前,应就住宅项目预留或配套建设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征求供电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部门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合同》。《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供配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供电方式、建设时限、费用缴纳、收取方式、供电时间、双方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供配电设施预计接电时间前8个月向供电部门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供电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用电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明确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好与小区总体设计、施工的衔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供电条件。因供电部门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由供电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因开发商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供电部门完成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并组织建设、住房、质监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项目最终实际建筑面积与供电部门结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电部门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计量检定合格的电表装表接电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维护管理的移交手续。新建住宅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供配电设施由供电部门维护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
第五章 维护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新建住宅项目房屋竣工交付后至房屋灭失之日止,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新建住宅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的供配电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供电部门应当对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 24 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当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供电抢修人员应当在供电部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六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向县供电部门缴纳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电部门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两年一审,滚动使用,并定期向发改、住建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的建设标准、技术要求,按照管线下地的原则,结合近三年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实际成本确定。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供电部门建设、维护。经测算,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费,多层建筑暂按每平方米130元,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55元,别墅每平方米195元,保障性住房115元。新建住宅项目内经营性用房,单户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相关规定申请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建设维护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成本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不分期开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与供电部门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合同》,房屋结顶前预缴纳1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项目向供电部门提出正式用电前6个月,再预缴纳6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按最终总建筑面积缴清剩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当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建设规模。
第二十七条 供电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应计入建设项目总成本,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供电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供电部门应确保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完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支情况报发改、审计部门,并接受发改、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改、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