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昌县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工作规范
近年来,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日益增多,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工作存在收治场所缺乏、治疗经费保障缺口大、出院患者监管不到位、收治流程欠明确等问题。目前,我县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下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按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绍兴市精神卫生工作规范(2014版)》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结合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收治管理对象及确认办法
符合收治管理的对象是指本区域内经筛查并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为3级及以上级别,近半年内已经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或伤害自身的行为,也包括有危害他人安全或伤害自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具体分三类:
(一)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指在精神疾病的支配下或影响下实施肇事肇祸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轻微滋事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指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肇事肇祸或干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可能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以上治疗管理对象,精神障碍诊断由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能力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确定;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由公安部门确定。
二、指定收治场所
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就近、分级原则确定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收治医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开展排查摸底
(一)加强基础排摸。各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辖区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等于每年4月份开展联合排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提供等方式,对辖区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街头流浪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全面排摸。要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摸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重点时段排摸和经常性排摸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排摸工作要做到乡镇(街道)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摸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
(二)组织复核确诊。对排摸出的疑似对象由卫生部门组织精神卫生专家进行复核确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卫生院建立个人档案,在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后纳入社区治疗管理,并将信息录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三)实施分级管理。乡镇(街道)成立由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民警、医务人员、监护人组成的乡镇(街道)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控小组,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分级管理。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估3级以下患者,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乡镇(街道)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控小组须每半个月上门随访一次,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患者,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等督促落实监护人及时将其送定点收治医院实施住院治疗。
四、规范分类处置和医疗救治流程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认真做好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置和救治工作,在现场处置、送诊、送返等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到场或推诿扯皮。
(一)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即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送往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和治疗后送返工作。
(二)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地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等督促落实监护人将其送往定点收治医院实施住院治疗和办理出入院手续。监护人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乡镇(街道)要落实村(社区)监督监护人做好在家居住患者的看护管理工作。
(三)对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地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等督促落实监护人将其送往定点收治医院实施住院治疗和办理出入院手续。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办理出入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出入院手续。
(四)对实施肇事肇祸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单位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发现后,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警后要迅速出警,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五)公安、民政、司法、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其监护人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定点收治医院诊断治疗时,应与定点收治医院做好交接工作。若住院期间发现患者合并有其他严重躯体疾病、并发症或疗效不佳,定点收治医院无条件救治的应由监护人或护送单位积极配合定点收治医院做好转诊工作。
(六)住院患者经医生诊断后可出院的应及时出院。患者出院后,患者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根据《绍兴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进行建档管理。当地精防医生要协助民政部门或监护人做好患者的接收安置,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掌握其日常治疗情况,病情变化时,及时督促到医院就诊,避免肇事肇祸行为的再次发生。乡镇(街道)、县残联要协助患者做好残疾证的办理。
五、经费保障
(一)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对已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费用实行实时住院结报,将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疾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不断提高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二)民政部门对于生活无着、查找不到近亲属、无监护人或有法定监护人但无力承担监护责任以及外来流动人口中无法查清原籍的肇事肇祸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救助。民政部门负责与定点收治医院签订协议,对按床日定额或者总额控费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按协议及时结算相关费用。
(三)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医疗救治、康复治疗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政法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