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县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支持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第五条 县政府统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县建设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建设、保障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质监、消防、气象、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银监、监察、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仅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贷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应予以税收优惠支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十条 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或企业投资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完善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简装饰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应当与对应住宅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规模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群体。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
第十八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分为四个类型:
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系持有《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的非农户籍家庭;
二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同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及以下的非农户籍家庭;
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同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及以下的非农户籍家庭;
四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同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及以下的家庭。
(一)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等具体申请条件按期实行动态调整,由建设局会同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发改局会同建设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房租收取具体分为四个等级:
一类保障家庭,房租按[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租金价格×保障面积+直管公房平均租金×(实际承租面积-保障面积)]×50%/月计算;
二类保障家庭,房租按[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租金价格×保障面积+直管公房平均租金×(实际承租面积-保障面积)]/月计算;
三类保障家庭,房租按[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租金价格×保障面积+直管公房平均租金×(实际承租面积-保障面积)]×150%/月计算;
四类保障家庭,房租按[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租金价格×保障面积+直管公房平均租金×(实际承租面积-保障面积)]×300%/月计算。
(三)租赁补贴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发改局会同建设局、财政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具体分为四个等级:
一类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租金价格)×保障面积×12个月计算;
二类保障家庭,按一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80%计算;
三类保障家庭,按一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60%计算;
四类保障家庭,按一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40%计算。
(四)每一个申请户只限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3人及3人以下的家庭按户均住房面积45平方米确定,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确定。
第十九条 面向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按期制定,配租方案包括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日期及程序、配租方法等,由建设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提交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报建设局审核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局负责资格审批,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房管局负责。
(二)企业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资格审批和管理,并报建设局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单身的方式提出申请,并在限期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
(三)申请家庭收入核定结果报告;
(四)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定结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由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抽(摇)号的方式,按照与房源数一定比例确定选房人数和选房顺序。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户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当期配租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户今后若有租赁需求须重新申请。
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户获取得承租资格,并在有效期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由房管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制订。《租赁合同》应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承租家庭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无故闲置、出借、转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内,建设局有权对承租家庭资格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承租家庭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满前3个月,续租的承租家庭须重新申请,由建设局对其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条 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腾退。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租赁期间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建设局取消其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承租家庭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昌县建设局负责解释。原《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013〕141号)、《新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3〕1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