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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新昌县2015年本)...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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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5〕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绍兴市2015年本)的通知》(绍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新昌县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绍兴市级核准和新昌县级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六、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做好园区、省级中心镇的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七、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浙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绍兴市级核准的项目按绍政发[2015]34号文件执行。各园区、中心镇受县委托,根据委托事项行使相应的核准权限。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6日印发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新昌县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在市管河流、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在市管河流、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二、能源

4.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在市管河流、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5.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核准。

6.火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7.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市级核准。

8.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市级核准。

9.核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10.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非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的22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11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的直流项目由省级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市级投资的11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1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核准。

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建设的其他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和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12.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由省级核准。

1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5.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6.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7.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核准。

18.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1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0.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级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按照规划核准。

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建设的其他公路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21.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跨设区市、与省外对接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建设的其他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2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3.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4.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省级骨干航道规划的航道项目、跨设区市的航道项目和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核准。

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建设的航道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25.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核准。

四、信息产业

26.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27.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28.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29.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30.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核准。

31.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核准。

六、机械制造

32.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33.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34.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核准。

九、城建

35.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36.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7.其他城建项目:除跨设区市或有跨流域影响的项目由省级核准,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核准外,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县按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核准。

十、社会事业

38.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核准。

39.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核准。

40.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管理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其余社会事业项目涉及教育、养老、卫生医疗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级核准,5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4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

跨区、县(市)、跨市直开发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42.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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