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县并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第一类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第二类对象”;
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三类对象”;
4.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等8种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第四类对象”。
5.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五类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1.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除自费、自理费用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第四类对象的特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
2.门诊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3.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患病困难群众的直系亲属有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4)其他按规定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每个救助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多次住院费用按累计数计算,每人每年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
1.第一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2.第二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0~1000元部分救助100%,1000元以上部分救助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进行救助。
3.第三类对象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
4.第四类对象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救助50%,其中,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救助70%;
5.第五类对象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1.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2015年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低于人均15元,并根据我县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每年有所增加。
(2)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3)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
(4)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2.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原则上不超过10%。医疗救助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2)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成医疗救助资金监督小组,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对于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实行“一站式”即时救助。
(二)不能进行即时结报的,按以下程序救助: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第四、五类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同时,必须填写《新昌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审批表》和家庭成员《授权和诚信承诺书》。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支出及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额度,然后返回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对申报为第四、五类对象的,其家庭收入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规定进行核定。
4.救助。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县民政局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
1.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人社、卫计、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和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等工作;人社、卫计部门负责审核并填写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提供费用汇总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部门提供相关不属医疗救助范围的认定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请医疗救助困难群众的调查、初审和申报工作。
3.民政部门要与人社、卫计、财政、公安等部门协调,搭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严格履行。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医疗救助: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批、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医疗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