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7〕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浙政发〔2016〕49号)、《绍兴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绍政办发〔2016〕115号)、《新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新政办发〔2016〕4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基本现状
(一)经济社会概况。全县共有13个乡镇和3个街道,区域面积1212.80平方公里。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345.4亿元,人均生产总值83034元,财政总收入51.5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388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624元。
(二)人口发展状况。“十二五”期间全县年均出生3603人,年均自然增长率0.62‰,到2015年底,全县户籍总人口43.69万人,常住人口38.04万人,65岁以上老年人6.30万人。
(三)居民健康状况。至2015年底,全县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8.33岁,比2010年提高3.16岁;孕产妇死亡率为零,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57‰,婴儿死亡率4.10‰,新生儿死亡率3.52‰。
(四)卫生资源状况。到2015年底,全县有医疗卫生机构278家,其中三级医院2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卫生监督所1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家,卫生进修学校1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49家,村卫生室151家,社会办医院3家;全县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2364张,平均每千人(户籍人口)拥有床位5.41张;执业(助理)医师1231人,平均每千人(户籍人口)2.82人;注册护士1229人,平均每千人(户籍人口)2.81人。
(五)存在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全县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仍相对不足,千人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相对较低,优质卫生资源总量供给不足,儿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资源相对短缺。资源布局结构不够合理,区域间、机构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偏远地区资源配置和服务能力较弱,社会办医总体水平不高。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层级不够明晰,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分级诊疗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优质卫生资源下沉基层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二、形势分析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提出了“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的重要论断,并且在全国卫生和健康大会上提出了建设“健康中国”的大政方针、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老龄化社会的形成、环境卫生的变化、疾病谱的改变、生育政策的调整、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群众就医理念的改变等,将进一步释放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也给卫生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资源配置提出新要求。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提高将成为居民极其关注的问题,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将呈现多层次和多样化局面。
第二章 规划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规划目标
以“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多元发展为动力,紧紧围绕推进“健康新昌”建设的目标,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不断优化资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至2020年,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与供给平衡。以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以保障资源需求和供给平衡为导向,调整布局结构,补齐薄弱短板,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及布局。
(二)坚持统筹与均衡发展。统筹城市与农村的资源规模,统筹医疗与预防的资源匹配,统筹资源短缺领域的资源配置,统筹医疗资源与养老机构配置,推动优质资源下沉,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发挥医疗卫生服务整体功能,促进均衡发展。
(三)坚持政府与市场结合。切实落实政府在制度、规划、投入、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扶持优质社会资本进入康复、护理等医疗薄弱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与使用的科学性与协调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体系架构
新昌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等。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主要为县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为政府部门所属为特定对象服务为主的医院及其他利用政府所属部门资源举办的医院),社会办医院是社会力量(自然人)为主举办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
第三章 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功能定位
(一)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网的龙头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具备解决县域内居民90%健康问题的能力,承担对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的业务技术指导、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公共卫生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是双向转诊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向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二)社会办医院。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同时也可以提供高端特需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需求,为公立医院提供有效补充。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村卫生计生室、下同)、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
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除具备一般卫生院的功能以外,开展普通常见手术,具备住院服务功能,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日常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行。
医务室、门诊部、诊所根据服务能力和本单位或本功能区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库)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由政府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计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二、机构设置
(一)公立医院
1.综合医院。公立综合医院原则上以迁建、扩建、合并等形式调整布局,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规划设置三级综合性医院1家(县人民医院),二级综合性医院1-3家,支持七星医院(七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成二级综合性医院,支持省级中心镇卫生院创建二级医院。
2.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认真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实施“中医名院”建设任务,规划设置三级甲等医院1家(县中医院)。
3.专科医院。优先支持妇幼保健、传染、精神、老年、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建设,规划设置:
(1)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二级妇幼保健院1家,支持县妇幼保健院.创建成二级乙等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产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病区。
(2)传染病医疗机构。规划期内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县人民医院设置传染病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
(3)精神卫生机构。规划期内不设精神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设置精神卫生科(门诊)。
(4)老年、康复医疗机构。老年病医疗机构床位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年龄结构相适应。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康复室,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推进“医养结合”。
4.区域医学共享中心。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化和现代物流网络等,优化整合资源协同发展,实现医疗资源互补,优质资源向基层延伸覆盖。规划期内,建成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共享中心。
(二)社会办医院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执行最新政策。新申请设置的社会办医院应达到二级及以上设置标准。
1.优化整合区:包括南明街道主城区部分,东北至新昌江,西北至西昌南路,西南至人民西路、环城南路、南明路、盘龙路沿线。优化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不再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
2.调整完善区:包括七星街道新建城区部分,北至新昌江,东南至西昌南路,西南至104国道南复线。原则上不新设置社会办医院,规划设置门诊部5家。
3.重点建设区:除优化整合区、调整完善区外三个街道所辖部分。规划设置综合性、中医(中西医院)、专科医院3家,设置门诊部6家。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再设置综合性、中医(中西)、专科医院。门诊部每个乡镇原则上不超过1家。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每个乡镇(街道)办好1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规划期内新建七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它区域原则上以迁建、扩建等形式优化布局,不再新设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选择三分之一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其他服务能力和水平,使之具备较为完整的中心卫生院功能。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要求,设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置村卫生室;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设立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功能区)按“20分钟服务圈半径”原则可设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公共卫生科,组成疾病预防控制的基层网络。
2.卫生计生监督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卫生计生监督所1 家,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县级以下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施划片设置、垂直管理,原则上每2—4个乡镇(街道)或6—12万人口设置1家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所派出机构。
3.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家,规划期内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组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基层网络。
4.院前急救机构。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分(指挥)中心1家,在人民医院、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设急救分站(急救点),规划期内根据人口、医疗机构数量及院前急救需要可增设若干个急救点。规划期内,中心和站点标准化建设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50%。
5.采供血机构。按照“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建设采供血服务体系。设置中心血库1个,设立固定献血屋1个。
(五)其他卫生机构
1.医学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县卫生进修学校建设,加强各级各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完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的教育功能。
2.卫生计生信息管理机构。设立县卫生计生信息管理中心,统筹协调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化工作。
3.其他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社会需求和规划条件统筹设立。
第四章 资源配置
一、床位资源
(一)床位配置数指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实际允许开放的床位数。基层医疗机构中不能形成护理单元的观察床(10床以下的)不计入床位配置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