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DXCD00-2017-0003
新政发〔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县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规模配置。原则上,人口数在四千人(含)以下的村设三职;人口数在四千人以上的村设三至七职。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实行单列选举。职数五名及以上的村单列一名妇女委员,职数为三名的村增设一名妇女委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也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县、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通过引导,积极把村党组织成员和党员村民代表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并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而使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按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精神;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填发选民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并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时间及投票方式。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乡镇(街道)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有关选举工作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拟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明确选举日、选民资格、本届村民委员会职数、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村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向村民公布,方为有效。村选举办法应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遇选民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民资格自行终止;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民资格。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补正后的选民名单发放选票。
第四章 村民代表与村民小组长的产生
第十四条 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的推选宜在选民名单公布五日后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党组织成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代表。
人数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在制订本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时,对村民代表设置适当的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审查,确保村民代表素质。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公布;换届选举结束后,村民代表的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公布。
村民代表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含)以上村民代表。村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党员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通过引导方式进行。
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单列名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书面表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注明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小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
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程序。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县、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帮助下进行。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则由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界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具体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含两项)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提名无效。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正式候选人产生方式:
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本人未提出的,按高职位确定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方式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十二日前将自荐人的条件、报名时间、地点等事项在村内公布。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填写自荐报名登记表,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自荐人)进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和落选承诺,签订承诺书,对参选目的、创业目标、遵章守规、清正廉洁、竞选自律、辞职和落选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选举办法关于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和四项承诺书的承诺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选举日八日前将名单和承诺书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进行联审,符合资格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自荐人)。
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名单,正式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自荐人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正式候选人(自荐人)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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