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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33号
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切实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出售、运输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须经产地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疫申报
国家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各养殖场(户)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疫申报。
(一)申报检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列动物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动物养殖所在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街道)分所(下称乡镇(街道)分所)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二)申报要求及方式。货主申报检疫,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养殖场(户)主身份证明、承运人身份证明、《申报检疫动物饲养信息确认表》和相关疫病检测报告。申报检疫采取网络申报(适用于规模养殖场)、申报点填报或电话申报等方式申报。采用网络申报和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申报时段。检疫申报点上班时间原则上为政府机关的作息时间,非上班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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