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级部门党组织: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关于做好2014年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政工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甬宣通[2014]6号)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政工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的政策依据及相关要求
1.申报条件仍按甬宣通[2007]18号、甬宣通[2008]12 号、甬宣通[2009]12号、甬宣通[2011]18号文件规定办理。申报对象计算专业年限的截止日期,为相应的申报年年底。凡在当年申报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政工专业技术资格。
2.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和《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人[2010]3号)文件的精神,评审范围及对象严格按《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号)文件规定办,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审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
(1)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2)党的工作机构(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中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4)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5)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6)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7)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8)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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