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13年1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为目标,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国资监管上水平,国企发展上台阶”,不断推动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监管范围全覆盖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监管”的要求,确保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二)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部门与政府其他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各项权利,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工作举措
(一)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拓宽监管范围。按照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县国资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及企业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能的分工与衔接,既要落实出资人职责,又要充分调动各部门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积极性,采取直接监管、委托监管或授权监管的方式,逐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全覆盖。1.政府性投资公司,以承担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投入为主,由县国资部门直接监管,定员定资,各主管部门积极配合。2.政府性经营公司,是指有经营收入,但同时部分承担政府职能的企业,县国资部门原则上委托各主管部门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分职管理,受托部门根据委托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要求负责日常监管工作。3.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公司,授权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县国资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4.国有参股企业,原则上逐步通过公开拍卖形式退出股权。同时,对条件成熟的部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严控制新设国有企业,对新设国有企业必须事前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批准。
(二)规范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一是县国资部门要加强定员定资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薪酬,规范职务消费。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和绩效考核制。企业工资总额坚持“两个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额度应低于企业净利润增长额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净利润增长幅度。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薪酬可实行报批制度。二是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对资产规模在亿元以上或年现金流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必须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三是县审计部门要扩大审计范围,每年确定一定数量国有企业列入审计对象。委托(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一次内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将内审结果报县国资、审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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