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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转型提升做实做强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朗读

  为全面贯彻县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工业强县攻坚年”活动,突出工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工业经济支撑作用,大力推进工业做实做强,加快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力争2013年全社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规上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3%;到2015年实现全社会工业产值1000亿元,实现规上工业产值700亿元,规上企业达到600家,规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50亿元,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1%。现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壮大规模企业,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鼓励重点企业壮大,扶强扶优。继续实施重点骨干企业“两创倍增”计划和新兴优质项目帮办服务。强势型(培育)企业和列为“两创倍增”计划的企业可提出目标合同管理,实行“一厂一策”,完成目标的,享受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当年被评为潜力型、实力型、强势型(培育)的企业,且当年产销利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比增幅均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设立上台阶奖,对计税销售首次超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鼓励企业内联外合,做大做强。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扶优汰劣,鼓励县内企业开展战略重组、生产经营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品牌等优势,提升发展水平;在兼并重组、资产重组、财务规范中,经批准,对其所涉及权证变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重组过程中产生新增财力县可得部分全额奖励,集团组建成功后再给予企业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本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5位的企业,其计税销售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凭有效证明奖励20万元。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做实做优。在总部经济基地规划区内,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机构,根据企业的投资和实缴税金情况,以优惠价格安排企业总部用地,用地规模原则上在15亩以内。对设立总部的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按每平方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5年内不得转让;租赁办公营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且租期在3年以上,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新引进注册在象山而生产基地等设立在县外的企业总部,当年发生在我县计税销售50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企业落户后三年内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环比新增10%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

  4.加快规模企业培育,促产增效。安排2000万元规模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在培育现有企业上规模及招商创办规模企业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培育库中列入年度计划、符合产业导向的规模培植企业并当年实现上规模的(首次),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根据净增规模企业家数,给予镇乡(街道)每家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原三年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企业政策继续有效。被评为年度县级及以上成长之星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加大工业招商引企力度,对引进符合产业发展且投产后一年内计税销售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1亿元、5亿元企业的推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成长。安排服务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助推中小微企业成长、政策宣传、交流学习、运行监测、中小企业培育库等经费补助奖励。对完成引进、新办小微企业(当年投产或产出)县考核指标的镇乡(街道),给予5万元经费奖励。对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下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且计税销售增幅达30%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鼓励原创型企业发展,对筛选纳入县重点扶持的原创型企业,年度计税销售和实缴税金同比增幅均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6.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毕业起5年内,35周岁以下(含)的高校毕业生来象新办工业项目,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的,经县经信局创业登记认定,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补助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2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县经信局《创业登记表》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给予50万以内的风险担保支持,并给予担保费优惠。

  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企业转型提升

  7.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海洋生物、软件信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用地保障、财政奖励、贴息补助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对列入省级行业龙头骨干的企业和列入市级产业链龙头的企业及对全县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项目个案,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技术转移、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享受县扶持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补助。对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新兴产业且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审批等程序后,按实际投资额度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8.推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已供土地必须限期推进开发,超期未开发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经批准,对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实施厂房零土地改造,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补助(简易厂房不得享受)。对当年实缴税金(包括免抵调)在2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收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鼓励压缩“开发区和产业区”等闲置厂房,对压缩闲置厂房50%到-80%的奖励两区各30万元,对压缩80%以上的各奖励50万元(办法由两区另行制订)。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有序推进镇乡工业集聚点建设,对投资新建标准厂房二层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工业用地50亩及入住企业10家以上的镇乡工业集聚点,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及有条件的村级留用地建设一批适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经认定,按租赁面积给予产权者每平方每月3元的奖励。(工业集聚区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9.鼓励加大设备投入。县财政安排结构调整项目扶持资金25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引导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项目建设期限在2年内,且新增技术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条件的,单体台套分别在3万元、50万元、100万、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3%、4%、6%的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县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现有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开发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及列入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首台套的奖20万元、省级首台套奖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优秀新产品(包括最佳自主创新工业新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工业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市级工业新产品计划的每项奖0.3万元,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企业同一年度最多5只新产品可计奖。

  11.鼓励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科技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且占到销售收入2%以上的,按实予以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在补助范围内);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2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1.2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0.3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0.2万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500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元;对参与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发起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12.鼓励建设技术中心。全县重点行业中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工业产品检测中心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8%给予一次性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3.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国家级每项奖50万元,省级每项奖5万元,市级每项奖3万元(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不重复奖励)。获得区域性品牌的,对相关的行业协会,国家级奖10万元,省级奖8万元,市级奖5万元。安排50万元区域性品牌创建经费。

  三、加强企业服务管理,推动企业管理创新

  14.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免收水利基金,其实现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予以50%的补助。积极促进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发展,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公司或研发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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