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精神,现就我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和目标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2015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根据我县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开展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我县丹东街道和丹西街道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燃区,计划“十二五”期间分二期推进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期至2013年底,实施区域为彭姥岭隧道—建设路—新丰路—象山河路—巨鹰路—象山港—赵岙隧道以北。
二期至2015年底(天然气管道接通后),实施区域扩大为史家山隧道—象山港路—沿海南线(新丰路)—滨海大道—爵溪隧道以北。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主要任务
(一)发布《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
(四)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城管、质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象山县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1.丹东、丹西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象山政策 > 象山县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angshanxian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181121/20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