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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强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切实解决引进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根据《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象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位于宁波东部新城启航家园,东临盛莫路,南临会展路,北靠通途路,西为规划小学用地。

  第三条 人才公租房权属登记在县国资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承租人的准入、配租、退出及对转租等违规行为查处,住房日常维护管理、报备等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人力社保局收取,专项用于上述房屋管理、维修等相关支出。不足部分由县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条 人才公租房主要用于确需在宁波居住的下列人才的过渡性用房:

  (一)在我县创办、领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人才;

  (二)随引进的优质项目来象山工作的核心团队成员;

  (三)服务于我县企业,但工作地点在宁波的紧缺人才。

第二章 租赁资格、配租和入住程序

  第六条 人才公租房承租人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已签订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第七条 县人力社保局可根据人才引进的阶段性需求,对人才公租房承租人的职称、职业资格、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工作单位性质及注册地等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 象山县共50套房源,分别为50㎡户型20套、65㎡户型20套、75 ㎡户型10套。人才公租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配租:

  (一)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50㎡户型;

  (二)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65㎡户型;

  (三)75㎡户型的配租,视人才本人具体情况,由县人力社保局确定。

  第九条 人才公租房标准租金按照宁波市相关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对紧缺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一定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补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标准租金的50%,并不再发放房租(生活)货币补贴。同一承租人租赁三年后,需继续承租的,租金按市场标准收取。

  第十条 人才公租房配租工作包括申请受理、核准和房源配租。申请人才公租房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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