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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生态自然环境,遏制无证开采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经营性(工程性)矿山管理

  1、定期开展矿山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矿山安全生产、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爆破物品使用、水土流失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限期整改,整改不力、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关闭该矿山。严肃查处越界开采、超层开采等违法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矿业发展环境。

  2、强化矿业权人的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山、森林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完善考核制度,逐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立经营性矿山采矿权标识牌,明确矿区范围、爆破警戒线范围、采矿权有效期限、开采方式、生产规模、采矿权人姓名等有关事项。完善界桩设置,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3、加强对矿山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矿产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对矿山企业运输车辆进行统一张贴。路政、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巡查力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运输车辆的检查,发现违法装载、运输的无标识运输车辆,要依法严肃查处。

  4、维护矿产市场正常秩序。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石料价格的监控,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的监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5、做好新设采矿权的出让工作。对现有矿山开发利用规划进行调整,适时开展矿山兼并整合,减少矿点数量,扩大开采规模。经营性矿山到期后需继续开采的,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前三个月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重新设置矿山的申请,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踏勘会审,对是否具备继续开采条件进行评估。新设采矿权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采矿权设置上报前做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政策处理工作,对到期后继续开采的,要做好原矿山固定资产的处理,并签订好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矿山采矿权出让金按照现行财政分成体制返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矿山开采政策处理等支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按县国土资源局与矿山业主签订的复绿责任状要求,抓好废弃矿山的复绿工作。

  二、加大对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

  1、落实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矿产基层监管职责。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土地矿产资源保护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镇乡(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联村干部,及时发现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同时,整合基层国土所、规划所、林特站、安监站、城管中队等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对辖区内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查处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阻止,做好证据固定、调查取证等基础性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农林、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已经发现的非法开采点及未经治理的废弃矿山,要切实采取措施,封闭矿点现场,及时复绿,阻止非法开采行为再次发生,同时,督促辖区内村集体组织加强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得将林地、土地出租给他人进行非法开采或参与非法开采。对非法开采阻止不力造成乱采滥挖情况严重的,停止办理该镇乡(街道)的矿产开采手续,并由所在镇乡(街道)先行承担相应的复绿及治理经费。

  2、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执法合力。县国土资源、农林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巡查中发现以及镇乡(街道)提交的破坏林地、森林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抄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查处情况。公安部门对国土资源、农林等部门移送的涉及非法采矿、破坏耕地、毁坏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依法查处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交警、路政部门要加强路上巡查,对超限、超载运输矿产资源的车辆应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无照经营矿产资源的,予以立案查处。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中心城区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应及时阻止、查处;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督促业主单位使用合法矿产资源。

  3、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县国土资源、农林、城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林地、森林等违法行为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处罚的同时,督促当事人改正到位。对违法使用的工具,要依法予以扣押,或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量罚时,要过罚相当,对没有法定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不得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从重处罚;对已经取得违法所得的,应依法予以没收,杜绝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途径得到经济利益。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投诉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不作为或执法不到位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责令执法机关改正,情节严重或改正不到位的,联合县监察局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有关规定,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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