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象山县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工作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区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工作方案》的规定,对“黄标车”及“无标车”实施限制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设美丽象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标,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对“黄标车”及“无标车”采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限制行驶措施,促使高污染车辆加快淘汰更新,促进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同时为“十二五”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打下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强化执法、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一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起表率作用,带头加速淘汰单位所属“黄标车”;二是强化政策引导,加大限行区域执法力度,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针对汽车污染物具体排放情况,重点控制高污染柴油车;四是落实限行分步推进措施,尽量减小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影响。
三、限行车辆、区域及时间
(一)限行车辆
1.第一阶段对高污染黄标车进行限行。高污染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柴油车);
2.第二阶段对所有黄标车进行限行。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
3.无标车在第一、二阶段均限行。无标车是指没有及时申领环保标志或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限行区域及时间
第一阶段:
2013年12月16日起,6:00~20:00,在东谷湖路以西、塔山路以南、巨鹰路以西、象山港路以北、迎恩路以东区域(不包括以上道路)限行。
第二阶段:
2015年1月1日起,6:00~20:00,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延伸至巨鹰路以西、滨海大道以北、沿海南线以东区域(不包括以上道路)。
四、第一阶段限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月11月~12月)
1.发布限行通告
2013年11月,在主要媒体发布《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实施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的通告》及通告政策解读。(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法制办、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2.设置限行交通标识
制定限行标识牌、提示牌设置方案,完成限行区域内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标识牌和进入中心城区的主要路口、路段“黄标车”及“无标车”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做好经费保障。(责任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3.制定执法工作方案
制定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执法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对限行执法交警进行培训,做到在限行实施前,执法交警知政策、懂法规、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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