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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

  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三条 设施维护主要指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接户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住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村庄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定塘镇、墙头镇、泗洲头镇、新桥镇、晓塘乡、黄避岙乡、茅洋乡、高塘岛乡等8个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建成的小型污水处理厂,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参照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石浦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设施运行管理政策和办法;监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负责运行维护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的招标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落实和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乡镇政府为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运行维护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受益村正常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参与对专业公司的考核。

  第九条 受益村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运行维护专业公司的日常监督,确保设施良好运行。参与对专业公司的考核。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

  第十条 设施维护管理采用专业公司管理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十一条 受益村需落实一名维护管理员,管理员可以同时兼顾村庄保洁、自来水和供电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在象山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以及必要的运行维护所需的车辆、机械设备工具等。

  第十三条 专业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三)负责终端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四)如发现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并及时向村、乡镇和县主管部门报告。

  (五)每季度初将上个季度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村、乡镇和县主管部门;

  (六)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

  1.各种规章制度、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2.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

  3.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4.年度检修测试和水质监测记录。

第四章 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专业公司维护工作内容

  (一)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故障的处置。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在上报村、乡镇政府和县主管部门的同时尽快修复设施。

  (二)做好污水处理终端系统及其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

  1.水质管理

  每周对终端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必要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2.格栅、清扫口、检查井和提升泵

  (1)每半个月对格栅、清扫口、检查井等进行一次清理,以免堵塞管井;夏秋季节每月应对清扫口、检查井进行一次杀虫消毒;

  (2)每周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是否正常运行,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并记录水泵、风机的运行情况;每年应检测电机线圈的绝缘电阻;

  (3)每半年对集水井清淤一次,每年应至少一次吊起潜水泵,检查潜水电机引入电缆;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4)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厌氧池和化粪池

  (1)每周应检查厌氧池和化粪池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

  (2)视厌氧池和化粪池的使用情况,用抽粪车定期清运,防止满溢;

  (3)每年对厌氧池和化粪池池底进行人工清渣,打捞出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并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禁止随意堆放;

  (4)日常维护人员要注意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4.人工湿地

  (1)定期检查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和修枝剪叶,清除杂草、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

  (2)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5.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日常检查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应每月巡视,并填写巡视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电气设备运行中若发生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2)电力电缆定期检查与维护

  电缆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应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村委会维护工作内容

  (一)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村管网系统的监督落实工作;

  (二)积极参与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落实专人对整个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日常巡查;

  (三)禁止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其它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情况发生;

  (四)注意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发现人为破损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维护;

  (五)做好设施运行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如遇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报告运行维护专业公司;

  (七)对运行维护专业公司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处置不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

  (八)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处理设施资产安全,保障设施正常运作。

  第十六条 县环保部门每年对受益村水质进行二次常规监测。

第五章 治污费收取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七条 定塘镇、墙头镇、泗洲头镇、新桥镇、晓塘乡、黄避岙乡、茅洋乡、高塘岛乡等8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污水费单价由当地乡镇政府确定。收取的污水费用于并满足全年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支出。分散式村庄污水治理费由受益村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0.2/吨。污水费纳入自来水水费中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 县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支出。乡镇政府、村委会配套相应资金。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专业公司的维护管理费500人以下的村庄14/人·年;500-1000人的村庄12/人·年;1000人以上的村庄10/人·年,支付以发包价和考核结果为准。该部分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统筹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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