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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县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县道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三十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象山县县道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道养护与管理,保护县道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波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城与县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省道的重要公路。同时,县道是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批准认定的公路。

  第四条 县道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县交通局主管县域内县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审核上报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县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以及养护市场、养护质量等情况。

  第六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公安、国土资源、农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县道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公路段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负责编报县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道大中修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道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的原则,并积极推广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以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九条 县公路段应加强对县道的巡查,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县道中断或严重损坏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以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条 县道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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