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三十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象山县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波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乡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批准认定的乡道和村道。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及以上的县城通往县内镇乡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乡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镇乡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养护体制。县交通局主管乡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段负责。镇乡(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上报本辖区乡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
(三)负责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监督镇乡、村级组织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大中修计划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养护市场监管,交(竣工)质量验收,对养护大中修的招投标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公安、国土资源、农林、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公路段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书面通报;
(二)审查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检查督促乡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参与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负责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三)依据乡村公路检查考核标准和养护定额核定各类养护费,并按时拨付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
(四)建立乡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对列入养护计划的乡村公路进行路线代码编号、区域划分。
第九条 各镇乡(街道)应明确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交通局和公路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镇乡(街道)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订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加强养护与管理,经常保持乡村公路的完好、安全与畅通;
(三)编制乡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编报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并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
(四)定期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调查报送乡村公路统计数据,为公路数据库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
(六)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的原则,保证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乡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急弯、陡坡、临水临涯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养护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主要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主要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理和附属设施维护等。
乡村公路大中修和日常维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镇乡(街道)按照县交通局的要求编制,经县公路段审核后,报县交通局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对已审定的项目,县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并开展实施,镇乡(街道)应予积极配合,并做好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逐步推行专业化、机械化。对村道公路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民自养、政府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统一管理养护。因自然条件等限制,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可采用委托、分段承包等灵活方式进行。
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并报县公路段备案。
第十四条 镇乡(街道)应当结合乡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象山政策 > 象山县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angshanxian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181121/20154.html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关于印发象山县县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