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甬综执联〔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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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宁波市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从管壁外缘至两侧)根据不同管道类别和不同作业行为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按以下确定:
(一)种植深根植物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0.75米,次高压燃气管道为1.2米,高压燃气管道为2米。
(二)取土、倾倒渣土、堆放重物、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动用明火、倾倒和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2米,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为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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