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经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专家小组综合评估,提出2021年我县第四季度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建议名单,共2家零售药店(公示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3天内向我县医疗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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