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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登记的暂行办法

朗读

  为了帮助企业缓解融资担保难问题,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股权的经济价值,明确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以持有的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的,可以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三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出质人不得将股权出质给股权所在的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四条申请出质登记应当经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同意。

  第五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出质人名称(姓名)及其出资额的股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章);

  (三)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同意出质的文件(原件);

  (四)质权合同(原件);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下同);

  (六)出质人与质权人签收的《股权出质登记相关事项告知书》。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七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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