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帮助企业缓解融资担保难问题,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股权的经济价值,明确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以持有的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的,可以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三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出质人不得将股权出质给股权所在的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四条申请出质登记应当经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同意。
第五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出质人名称(姓名)及其出资额的股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章);
(三)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同意出质的文件(原件);
(四)质权合同(原件);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下同);
(六)出质人与质权人签收的《股权出质登记相关事项告知书》。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七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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