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机关各科室、队(中心):
为适应新的登记制度改革形势,充分发挥部门助动区域经济发展职能,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创业热情,方便群众办事,营造更加适宜企业发展的创业环境,经局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3日开始,进一步下放部分企业登记权限,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登记权限
下列登记事项由市场监管所(除石浦分局、丹东、丹西所)办理:
(一)属于县局登记权限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但不包括下列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1.冠名“宁波”、“浙江”和无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个转企”的公司设立登记除外);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4.合并、分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6.县局规定的应由局行政许可科(登记注册科)登记的其他事项。
(二)第(一)条规定由市场监管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下变更登记(变更后内容不超出第(一)条规定):
1.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2.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且变更后新住所仍在原所管辖范围内的;
3.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5.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6.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7.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8.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三)第(一)条规定由市场监管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下备案登记:
1.公司章程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3.增设分公司备案;
4.公司注销清算组备案(注:公司注销登记由局行政许可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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