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需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象山县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附件:1.象山县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象山县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有关要求,参照省、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象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林、海洋与渔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职责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加工、收购、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未取得《 工商营业执照》 或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金额5000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500元;
(二)罚没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1000元;
(三)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举报者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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