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三思三创”和县委县政府“四开”、“十干”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千百十工程的战略部署,为积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我局结合职能实际,以培育主体、促进就业、推进创业。在扶持发展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作用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微型企业设定为以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七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归正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相关经营知识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
(一)在注册资本方面:
1、放宽“零首付”登记条件。允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服务业经营项目的,也参考执行。
2、鼓励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人力资本作用。企业将股权奖励给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按股权变更登记办理。
(二)在经营场所方面:
1、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的房屋可视情作为经营场所。经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证明,可将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但不涉及产权争议的非违章建筑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2、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允许将城镇住宅登记为企业经营场所,并核发设定一定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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