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象山县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象山县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民积极举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不开具销售凭证(以下简称售药不开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需实名举报)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药品零售企业售药不开票的违法行为,且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售药不开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每人次奖励人民币200元。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员的奖金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每月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举报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七条 同一违法单位(人)同一天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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