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大队、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象山县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信息公示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象山县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信息公示栏管理办法
第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信息公示栏(以下简称公示栏)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制订并设置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的信息公开专用场所,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行业的自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公示栏应设置在药品零售企业店堂醒目的位置,便于信息的更换和广大消费者阅读信息。
第三条 公示栏位置确定以后,县局将具体位置记录在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局同意不得转移。如确因店堂布局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位置的,应事先向县局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新位置由县局重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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