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国有企业车辆管理的通知 便函〔2022〕1号
朗读
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企业车辆管理,更好地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及业务用车需求,根据《象山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意见》(象车改〔2018〕2号)、《关于做好象山县国有企业车改保留车辆标识喷涂和卫星定位系统加装工作的通知》(象国资发〔2019〕79号),现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辆分类管理
1.分类原则。全县国企车辆按照车型及用途实行A、B、C三类管理。A类为企业商务活动及后勤保障车辆,例:轿车、越野车(SUV)、商务车、通勤中巴车等车型;B类为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相关车辆,例:皮卡车、货车、小面包车等车型;C类为特种车辆,例:洒水车、登高车、垃圾清运车、槽罐车、发电车等车型。
2.管理原则。A类车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新增,可允许更新;B类和C类车辆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更新或新增。
二、车辆购置计划管理
1.购置计划管理。各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份编报本年度车辆购置(更新)计划,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企业应严格按照年初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当年度原则上不得购置(更新)车辆。
2.购置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全县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车购置审批程序的通知》(象国资发〔201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按照年初下达的计划填报车辆购置审批表,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企业按照车辆购置审批表中核定的内容在政采云平台进行招标采购;采购完成后,企业将新车的相关资料报县国资管理中心。
三、车辆费用及日常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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