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象国资发〔2022〕5号
朗读
各国有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象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中心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象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2年1月18日
象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闲置的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租赁的原则
(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租尽租,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公开招租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
(三)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四)专业市场、标准厂房等按市场规则由企业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对列入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实施程序
(一)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企业内部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产权状况、实物现状、出租原因、业态用途、资产租赁方式、出租期限、租金市场询价或评估情况、招租底价、租金收取方式、承租人条件、承租人意向等。
(二)审批租赁方案。企业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重大的资产租赁项目必须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等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三)确定租赁底价。企业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资产项目进行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作为本期首年招租底价租金。单宗出租资产项目预计年租金3万元以上(含)的必须按照《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象政办法〔2020〕29号)规定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下达资产交易通知书。
经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不成功(流拍)或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公开招租。对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竞租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降低招租底价,但新的招租底价不得低于上次底价的90%。四次公开招租仍未成交(流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重新评估,再次进行公开招租。
(四)申报出租资产。企业申报出租资产应当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1.象山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审批表;
2.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的书面决议;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资产租赁情况报送。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存量资产出租情况填报《象山县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表》,报送县国资管理中心。
第六条 企业资产租赁方式,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招租,并按以下规定对外出租:
(一)进入县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单项出租项目年租金3万元(含)以上的应进入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二)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单项出租项目年租金3万元以下的,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招租公告应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承租意向人的进行竞价,如只产生一个承租意向人,应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并对招租结果进行公示。
(三)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1.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协议出租;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3.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出租,但租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4.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资产,租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企业应严格控制协议租赁,不得自行扩大协议租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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