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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公共安监所、局各科室(大队):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对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和受委托执法的镇乡(街道)公共安监所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

  第三条 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本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本县安监系统或者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本机关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

  (六)认为本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执法人员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本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六条 局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和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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