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大队)、各镇乡(街道)安监站:
现将《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的载体: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或县政府信息公开网页。
第三条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县安监局对行政相对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档次及自由裁量的幅度;
(三)县安监局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大队)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
(一)行政执法科室(大队)的职能、权限;
(二)行政执法科室(大队)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细化标准;
(四)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
(五)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六)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在查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第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七条 安监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八条 象山县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由局法制员负责提供;
(二)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办案机构和具体办案人员提供;
(三)局办公室及网络管理员负责登录上网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条 行政处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裁量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并报送局法制员审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总局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审核是指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适用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提出处理建议,报请领导审批前,由案件审核机构依法进行事先审查把关的程序。
第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连同案卷交由案件审核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第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的报审意见中,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案件审核机构接到案件承办机构的审核材料后,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的规范进行审理。
第六条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八)处罚是否适当;
(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第七条 案件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案件承办机构意见,建议报有权批准的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并办理销案手续。
(六)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撤销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属上述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第八条 在案件审核中,案件承办机构与案件审核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予以采纳,并依法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新的行政处罚意见应送交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后,再报送有权批准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避免处罚的随意性,防止错案发生,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典型案例分析研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行政职权范围内首次出现的行政处罚个案;
(二)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疑问的案件;
(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有争议的案件;
(四)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执行中遇到困难的案件;
(五)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其他对执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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