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政发〔2008〕173号
泰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1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8〕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县万元GDP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0.41吨标准煤/万吨下降到0.32吨标准煤/万元,降低20%。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的一系列节能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节能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和自觉性,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的新突破。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结构节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积极构筑现代工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创新;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能耗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突出抓好不锈钢、建材、塑编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以及差别电价、信贷调控等经济手段,加快淘汰高耗能行业的落后产能。
(二)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促进技术节能。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研发,着重在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领域确定一批共性节能技术进行合力攻关。支持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实现节能降耗。积极开发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三)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有序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电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加快电网建设,优化配电网结构,缩短线路供电半径,降低线路电能损耗。推广应用无功补偿设备,提高终端电压质量水平。
(四)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订我县具体实施意见,大力发展节能型建筑。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所有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五)推进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运输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大力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切实降低运输能耗、提高运输效率。
(六)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积极开展创建“节能型商贸企业”和“节能型家庭”活动。
(七)推进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
(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加大对公共建筑的能源监察力度,定期抽查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定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以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抓好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政府机关要做好节能表率,不断提高机关能源利用效率。
(九)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开发和利用小水电,推广沼气和秸杆气化发电等生物技能技术。大力扶持和推广太阳能、空气热能、沼气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项目。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充分发挥节能降耗的主体作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能源管理负责人,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乡镇和县经贸局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凡年耗能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都要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其中年耗能5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由县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年耗能100至500吨标准煤的单位由各乡镇负责)。
(二)实行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年新增综合用能1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经过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各乡镇、有关部门在新建项目和招商选资过程中,必须严把能耗增长的源头关,把能耗水平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以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推动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大力发展节能型和资源循环利用型经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减量化、循环化、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四)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涉及全社会能耗计算的相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所需的基础数据,并落实培训计划,提高能源统计能力和分析水平。严格执行单位GDP能耗等4项统计制度,加强重点用能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实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方法和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提高能源利用统计的质量。加强能源统计数据分析和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五)强化能源计量监控体系建设。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理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推动企业按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增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企业能源统计、考核报表数据应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六)加强节能服务机构建设。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七)制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围绕确保实现年度节能降耗的目标,加强节能降耗预警工作,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八)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管理。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九)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县物价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十)加强节能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监察队伍建设,提高节能工作业务水平。根据《浙江省经贸委关于转发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浙经贸人事〔2008〕27号)要求,加强泰顺县能源监察机构建设,落实能源监察机构执法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节能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十一)加大能源利用监管和执法力度。各乡镇和县节能降耗办公室要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建立应对气候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节能降耗、污染减排3个办公室,节能降耗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实施“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度,确保节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加强节能工作绩效的评价考核,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定期公布各乡镇能耗指标情况,为评价考核奠定基出。年终,县里将对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和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要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落实节能先进奖励资金,用足用好国家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四)加大节能降耗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曝光,进一步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提高合理用能管理水平,大力开展创建“节能型单位”和“节能型家庭”示范活动。
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是缓解我县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轻环境压力的必然选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顺利实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