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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泰政办〔2018〕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 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县河湖管理,坚决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长制和中央环保督察珊溪水库乱点整治有关工作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县域内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7月10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二、行动范围

“清四乱”专项行动重点范围为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我县飞云江流域列入该范围,其他河湖参照本方案精神组织开展。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乱占:未经批准围垦湖泊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在河湖滩涂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乱采: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采石、取土。

(三)乱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泰顺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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