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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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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综法﹝2018﹞143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执法中队,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县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包括机动中队)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建督〔2018〕23号)、《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试行)》(温综发〔2018〕8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常态化督察制度,有效监督全县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建督〔2018〕23号)、《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试行)》(温综发〔2018〕8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县局)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县局法制督查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督察业务工作,县局法制督查科负责对全县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督察。

第四条 督察对象为全县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其执法人员,包括辅助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督察内容为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对行政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和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遵守队容风纪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 根据督察任务,采取定期督察、随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

第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证据,有权要求有关人员说明相关情况,调阅相关案卷,检查相关现场,经批准可列席相关会议。

督察人员发现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视情可直接查处,并书面告知责任中队。

第八条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反馈和处置。

(一)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督察人员应依法现场予以纠正,并视情决定是否告知属地责任中队。  

(二)对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难以当场整改的,督察人员应通知责任中队到场处理,并填写《督察建议书》交办给到场的责任中队执法人员。

(三)对执法管理成效长期滞后、重要任务完成不及时的,法制督查科使用《督察建议书》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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