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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顺县应急狩猎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泰林〔2018〕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严格控制枪支规模,规范我县狩猎队和狩猎枪支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泰顺县应急狩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林业局        泰顺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应急狩猎管理规定

为严格控制枪支规模,规范我县狩猎队和狩猎枪支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狩猎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林枪〔2017〕67号)、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狩猎枪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治网〔2017〕102号)等法律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狩猎目的

调控种群、驱兽护园。

二、应急狩猎队的组建

全县组建一支应急狩猎队,设置7个小队,每个小队固定设五至七名队员,不得随意变更,队员从原各乡(镇)狩猎队中择优录用。各狩猎小队设小队长一名,负责狩猎队日常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负责本批次狩猎管理。

三、狩猎枪支所有权

应急狩猎队的狩猎枪支所有权归泰顺县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所有。

四、狩猎队归属管理

应急狩猎队由泰顺县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负责管理,应急狩猎队员由队员提出申请,经协会确认录用为泰顺县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     

五、应急狩猎队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遣,到指定区域参加狩猎除害活动。

2、根据上级要求一年至少两次组织狩猎队员学习有关枪支管理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定,传达上级有关管理要求,了解枪支保管、使用情况,并登记、报告以上活动情况。

3、掌握本地非法制造、买卖、使用枪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

4、按规定提出猎弹购置要求。

5、持枪人员有违法犯罪、严重纠纷、外出等不宜自行保管枪支的问题发生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

6、参加《狩猎证》和《民用枪支持枪证》验审。

六、狩猎时间

狩猎活动只能在县政府确定的狩猎期内进行狩猎(禁猎期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或兽害特别严重等需要,确有必要进行狩猎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具体狩猎区域,并附兽害等情况的有关资料,报县级林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临时性狩猎活动,临时性狩猎活动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狩猎。

每次狩猎时间不超过5天(包括猎枪领取、退库)。

七、狩猎规模

到乡(镇)狩猎时队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至7人。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不得有不同批次的狩猎队员进行狩猎活动。每批次申请使用的猎枪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支。

八、狩猎审批程序

有关乡(镇)因兽害严重等原因需要开展狩猎活动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狩猎申请(详见附件1),狩猎区域要有明确范围,并在该狩猎区域村庄提前进行告示(详见附件2)后报县林业局。经县林业局审核备案后,制作泰顺县应急狩猎队派遣单(详见附件3),县公安局根据派遣单,制作狩猎枪支、猎弹发放通知书(详见附件4),应急狩猎队凭通知书到指定公安派出所领取狩猎枪支和猎弹开展狩猎活动。派出所在发放猎枪、猎弹前必须对应急狩猎队员个人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符合猎枪弹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

九、狩猎队员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新录用的狩猎队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应在22周岁与55周岁之间。

2、身体健康,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无赤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无妨碍安全狩猎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户籍在所在乡(镇)内,且长期居住在本地非外出经商、务工人员。

4、一贯遵纪守法,无治安拘留以上故意违法犯罪记录,无打架斗殴、抢劫、盗窃及涉黄、涉赌、涉毒等劣迹,无现实不满情绪或过激言行表现,且从未参加过各类非法组织。

5、承诺自愿履行驱兽除害义务,自愿服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狩猎队的日常管理,并自愿签订安全责任书。

6、无其他不宜配备狩猎枪支(弹药)的情况。

十、狩猎队员的选拔

1、狩猎队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级林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凡认定符合条件的,对其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和枪支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通知候选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2、狩猎队员的公示在候选人所在行政村或居民区内全面张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同时公布狩猎队员基本条件及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意见的途径。

3、对群众反馈的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并将反馈的意见和核查结果上报县级林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4、通过公示,符合狩猎队员基本条件的候选人,经考试和综合审查合格者,由县级林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批准为狩猎队员并按程序发放《狩猎证》、《民用枪支持枪证》。

十一、狩猎活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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