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卫发〔2019〕1号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6〕43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15〕312号)精神,规范奖励资金(药品差价款)分配,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评价机制,正确引导我县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行为,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泰顺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二、考核周期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每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充分调动、激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使医疗机构主动压低采购价格、主动采购低价药、主动合理使用药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常用药,严格控制药品成本,最终达到“广大群众得实惠、医疗机构得鼓舞、财政保障得持续”的政策目标。
四、考核内容
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定量考核,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实施
县卫计局协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组于下年初通过查看资料、现场走访等形式,对县级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对医疗机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考核结果与相应的奖惩意见,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及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医疗机构。
六、资金划拨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产生的差额,医疗机构应在药品销售后的每半年满15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作为考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不得冲抵其他卫生投入政策规定应给予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
奖励资金采用预拨的办法,按每次上缴金额的80%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给相应的医疗机构,剩余部分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再行下拨。某医疗机构奖励金=奖励资金总额×(某医疗机构药品差价收入×考核得分/考核平均得分)÷∑(各医疗机构药品差价收入×各医疗机构考核得分/考核平均得分)。
七、资金运用
奖励资金应优先用于医疗机构自身建设发展,可用于探索建立适合我县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独核定,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施情况,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关键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的原则,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各单位要单独设立科目,对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