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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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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财综〔2019〕236号

各用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规范和明确用票单位的用票行为,强化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泰顺县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印发


泰顺县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方案

 

 

 

 

一、年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管收、源头管控”作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年检对象

本方案适用在泰顺县财政局领取《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购领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三、年检范围

用票单位在上一年度内购领的所有财政票据。当年领取《领购证》并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四、年检方式

财政票据年检采取以送检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对于票据用量较大的单位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可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年检;对于其他单位的年检,可在购领财政票据时一并进行。

五、年检内容

(一)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设

1.是否按规定领取《购领证》;当用票单位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或非税收入项目取消、归并、变更和调整标准后,是否及时办理《购领证》相关内容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是否及时办理相关财政票据的盘点和核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并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及时结报核销票据;有无违规发放、销毁票据的行为。

(二)财政票据和《购领证》的保管

1.是否按规定保管财政票据和《购领证》;发现财政票据或《购领证》毁损、遗失的,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的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是否按规定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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