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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溪镇村级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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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2019〕98号

各社区、各村(居)、镇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强化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泗溪镇村级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溪镇村级“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各村资产、资金、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一季度前应在充分发挥民主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由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督促各村做好编制工作。

(二)村财务预算方案需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向村民公开,报镇代理中心备案。

(三)全年财务收支必须按计划执行,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四)每年一季度前镇代理中心应向各村提供财务年终决算方案,并及时向社员公布决算结果。

二、记帐报帐制度

(一)村不设会计,只设一名报帐员,负责村资金往来帐户登记、报表的统计及经济上缴往来清收、资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

(二)报帐员必须对结帐票据严格审核把关,票据实行“联审联签”制,签名不全的票据一律不予支付,每季度向镇代理中心报帐。

(三)各村财务收支公开表由镇代理中心提供,并在报帐时附上。

(四)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因业务需要取出现金而没有使用的,在报帐前要存入银行;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镇代理中心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村现金库存进行盘点;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五)镇代理中心会计必须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的结帐票据进行二次审核,发现票据审批手续不全的,必须拒绝接收有关票据。对经二次审核合格的票据,镇代理中心会计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及时记帐。

(六)报帐员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及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帐款相符。

三、资金审批制度

(一)规范资金拨付审核制

村级支出报销采用先报审票据,后领款支付的办法。

除一般小额经常性支出可直接从备用金中支付外,一律实行银行转帐支付,先报送支出票据,经镇代理中心会计、农经员审核后,报帐员填写“资金支取审批表”,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领取相应款项,用于支付帐款。

(二)规范联审联签报帐制

1、村各项支出票据实行“联审联签”审批制度。

2、单笔5000元以内的支出款项,由村四套班子(村支部、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监会)负责人联合审签;5000元—-20000元支出款项,经村联席办公会议(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监会成员)集体讨论审核,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后方可支付,并附会议决议。2万元以上的支出款项,还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附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3、审批人员做到“五不批”。即不符合开支范围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楚、不规范的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间隔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非生产性票据不批。

(三)规范资金审批报销流程

第①步,报销人(经手人)要首先取得(出具)报销原始凭证,要求事实清楚,内容真实完整(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领款人、单位公章等)。

第②步,报销人将原始票据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盖章。送村委会按照权限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签字。

第③步,报销人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提交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对该提交村联席办公会议或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必须严格执行先讨论决定再审批签字。

第④步,报销人将经同意支出的原始票据送至村报帐员处报销,原始票据不规范、不完整的,报账员应令其补齐后方可付款,报帐员需在已付款的原始票据上加盖“已付讫”或“已转讫”章,并及时登记日记帐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⑤步,报帐员在季度末将本期所有原始票据汇总后,填制出纳结报单,在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结报。

报账员在向中介公司报账时,需同时提供上次报账的出纳结报单、信用社开具的上月末或相应期间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利息凭证、“统一收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有关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报告单、工程建设合同、土地征用协议、政策处理协议等;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以报账。

第⑥步,中介代理公司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的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否则不得入账。

四、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入凭证。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镇代理中心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代理中心领用,每次不超过1本。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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