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全面贯彻落实泰顺县委 县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泰委发〔2018〕63号)和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泰扶组〔2019〕3号)精神,扎实推进产业扶贫,推动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实现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能力和产业发展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和《市财政局 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试行近两年以来发现的补助范围仍较小、补助金额仍较低、实施流程仍较繁琐等问题,特修订本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录入指定扶贫系统内的低收入农户对象或通过自主发展脱离低收入农户群体的原低收入农户对象,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短、平、快增收产业。重点扶持“茶、果、蔬、药、竹、畜、禽、渔”等特色种养业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产品、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加工设备,屋面光伏,农业设施类等。已享受县级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