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65-2020-0002
泰 农〔2020〕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进一步强化项目落地,规范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扎实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现将《泰顺县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全面贯彻落实泰顺县委 县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泰委发〔2018〕63号)和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泰扶组〔2019〕3号)精神,扎实推进产业扶贫,推动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实现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能力和产业发展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和《市财政局 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试行一年以来的实际,修订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全县录入指定扶贫系统内的低收入农户(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农户通过自主发展脱离低收入农户群体后,继续享受产业扶持政策三年。
二、扶持范围
鼓励低收入农户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短、平、快增收项目。重点扶持发展“粮、油、茶、果、蔬、药、竹、畜、禽、渔”等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加工设备,屋面光伏,相关设施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种子种苗、肥料、购置加工设备、相关设施建设的材料等。
已享受县级农林水、食用菌、蜜蜂养殖、农产品、来料加工设备、民族手工业设备和光伏发电等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政策。
三、扶持标准
(一)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种养殖产业项目,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补助标准见附件1),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
(二)低收入农户种养殖业原产业提升项目,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补助标准见附件1),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
(三)对同时有新发展产业项目和原产业提升项目的低收入农户,只能选择一种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奖补。
(四)低收入农户新购置农产品、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加工设备项目、发展屋面光伏项目,以市场公道价格凭正式发票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90%,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低收入农户新建棚、舍、架、产业操作道、引水设施(水渠)等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当时市场价,补助比例不超过90%,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蜜蜂养殖的,低收入农户所购买的种蜂,每箱应有4标准脾以上的蜜蜂,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产业的项目与其必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可合并申报,同时享受补助。
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