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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0-2021-0001
泰政发〔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泰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办函〔2016〕153号)、《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级数及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县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划分标准定为三级,每级相应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