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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0-2021-0003
〔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窗口、楼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二、县城建成区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三、除规定时间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规定时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一)每年农历十二月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当天。
(二)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其他区域燃放及规定
(一)除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燃放区,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
(二)全县人民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品种
(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
(二)禁止销售国家标准规定(A、B级产品)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