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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20-0015
泰政办〔2020〕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泰顺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