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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4-2020-0001
泰教基〔2020〕15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增量,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泰顺县教育局、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泰顺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教育局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顺县城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农村新社区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以《泰顺县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9—2025年)》为依据。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镇化人口集聚、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情况落实建设用地,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为500米。住宅区在规划评审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