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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20-0008
泰政办〔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修订)
为有效解决我县中小学生的上下学出行困难,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部署要求,我县于2015年1月启动“泰顺县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乡镇政府发挥属地管理,多部门积极配合,惠及全县尤其是偏远山区中小学生,取得良好效果。根据我县实际及社会需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该工程,并对原《泰顺县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校车许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安〔2014〕9号)以及学生接送车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全面提高我县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出行困难,助力“教育扶贫”和“学在泰顺”品牌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乡镇为主。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工程;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加强与县各部门工作协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推进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各项工作。
(二)因地制宜。以各乡镇为单位对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系统上下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分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制订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的具体方案。
(三)讲求绩效。以学生交通安全为绩效目标,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四、实施范围
原则上实施范围为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系统上下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中以小学生为优先解决对象;学校和家庭距离原则上山区为2公里以上。根据相关规定,高中学生、学前幼儿暂不列入接送保障范围。
五、工作机制和职责
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县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乡镇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人事变动及工作实际,及时成立或调整相应的机构和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建立购买学生接送车服务机制。在当前县财力不具备为各校配备学生接送车的情况下,继续采取县政府财政补贴、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客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购买学生接送车服务的方式,解决我县学生往返学校乘车问题。
(二)县委政法委负责督促和协调各乡镇落实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并将各乡镇落实情况纳入平安泰顺建设考核。
(三)县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学生接送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学生接送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学生接送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等集体外出实施监管;负责对学生接送车安全标准、驾驶人资质进行审核,办理学生接送车注册、变更登记,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发放学生接送车标牌;会同县交通运输、教育部门对学生接送车运行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进行审核;配合县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保障,落实必要的学生接送车安全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学生接送车通行道路安全设施资金供给和学生接送车安全配置改造资金,并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管。
(六)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参与学生接送的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学生接送车接送线路、站点勘察等工作。
(七)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