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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20-0005
泰政办〔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近年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 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文件相继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省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泰顺现行的《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暂行规定》(泰政办〔2010〕100号)的部分内容不满足相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的要求。
为切实做好泰顺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推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9.《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正);
10.《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
11.《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12.《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
1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
号);
1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 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6.《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18.《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19.《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2010〕100号)。
(二)相关规划、方案及其他资料。
1.《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年);
2.《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